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民主理财机制,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应高度统一。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院的财务活动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应根据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职责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有关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固定资产和物资材料采购、维修等经费预算由总务处汇总提出;教学、科研等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汇总提出;学生管理、学生奖助学金、招生等经费预算由学生处汇总提出;学生实习,就业费用由就业办汇总提出;人事工资、福利、车辆、接待等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汇总提出;图书资料采购等经费预算由图书馆汇总提出。各系部结合自身的教学管理需要提出本部门的经费预算建议。各部门应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为上一年度6月份以前)提出安排意见。
财务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安排意见进行汇总,按照财政有关预算要求和学院收入来源,通过综合平衡,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各处室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一般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任务变更和学院事业计划调整,所需经费对学院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的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学院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第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教育、教学、劳务等活动组织的收入均为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隐瞒、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学院各项收费的管理、申报、收款、解缴。各部门办理新增收费项目须向财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财务部门审核后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报批的收费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违规收费。各部门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违规收费。财务部门负责学院各项收费的监管、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向财政部门申报返还。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代收项目,对确需代收的项目如系统培训班、教材费、白大衣款、体检费、校园卡充值等,按实收取,按实列支,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取的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退学,经学院批准后,学生管理等部门应提供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住宿情况,教学部门提供教材领用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经批准后退还部分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回扣、折让等均属于学院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有关人员解缴时应提供相关回扣、折让的来源渠道、计算依据、合同等资料,或在办理款项支付时根据有关合同直接扣减相关款项,冲减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出租、报废、处置等,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并签订经济合同。出租、变价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财务部门根据出租合同、报废处置清单等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收费票据、收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建立票据台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代开、转借和销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各项支出要按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以及费用开支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经费支出必须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各项支出必须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等合法的原始凭证;相关部门人员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等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加班、补贴、津贴、课时补助、奖金、福利等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财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院办公室书面通知执行。
财务部门凭办公室核准的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含外聘教师)用工情况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举行会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临时增加确需开展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接待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公出差(含公务、开会、学习、考察、参观)要按规定填写出差呈报单,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行确定对象、人数,再由分管院长审定。(出差时间超过一周的报院长批准)。报销标准和范围按《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备及耗材、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交通工具等的计划采购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预算管理规定提交年度购置计划,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型号、规格等,学院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学院财务、总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购置。
属于政府采购的,每年2月至9月底前相关部门应按财政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交采购计划清单,经院长批准后,由财务、总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对不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按预算安排的采购计划由学院委托社会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量小价低或不便招标的,经院长批准由学院总务、财务及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邀请招标,比价采购。
以上购置必须按《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购置结束后,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或领用手续后,由总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及付款手续。
材料物资实行预算计划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归集需求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年中采购时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参照上述购置程序报批、采购、验收、发放。办公用品、印刷品、清洁卫生用品,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教等设备耗材、水电维修材料、教学实验用品、药品以及代购学生用品、公寓用品、白大褂等采购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各部门每学期初提出材料物资需求计划,统一分批购置。职能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材料物资的保管,分类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完善采购、验收和领发手续。对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但确因管理工作需要的临时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会商资金,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院长批准(万元以下),由总务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维护、维修经费应按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项目计划执行,加强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履行验收手续,控制维修费用支出。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相关部门应在实施前申报,编制预算,报经院长批准,签订维修合同,一般性的可预见的工程原则上一次性包死;其他大型的不可预见的工程应采用工程预算审计。工程决算经审计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项超过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相关部门应在实施前提交报告,编制工程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执行,财务报销时须提交经审核的预算或决算报告;累计在5000元以内或单项不超过1000元的日常维修,应填写日常维修报告单,说明维修申请部门、维修地点、原因、维修材料使用情况,报经总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维修结果应经使用部门验收签字,总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对电脑、打印、复印、电教、摄像等专业设备的维修和配件更换,应由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总务处汇同技术人员组织维修和配件更换。
第二十五条 交通车辆管理和支出
学院车辆的管理和支出执行学院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销程序和要求
1.学院财务报销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财务主办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再审核,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最后报院长审批。
2.财务报销必须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等合法票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写规范,计算正确,附反映支出详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及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并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手人签字或盖章,对发票和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维修等项目,相关部门应事前与财务部门会商资金计划;一般日常开支,事前应提出经费申请报告,履行相关手续,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经济合同实施归口管理,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学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专项大宗购置、基建、维修、服务、托管等经济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重大经济业务的洽商应有财务人员参与,经济合同文本应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签订。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月或按季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计划,经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意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现金支出范围,凡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千元以上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向合同单位支付款项时,未经批准以及合同单位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财务人员不得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执行学院另行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馆藏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总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算,分别由总务库房和使用部门登记,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借出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同意。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组织资产清查,审核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采购计划。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处置的招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固定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一名具体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建立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定期与总务处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每年的暑期)盘点制度。开云电子体育(中国)、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建立对直接责任人的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调拨、投资、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提供资产名称、原价、数量、折价等明细清单,说明处置原由,提出处置意见;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对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大宗固定资产出售实行公开招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单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已申请处置的资产应保存完整,未经总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和拆卸零部件。所有的固定资产处置须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待批复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材料物资是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印刷品、教学实验用品,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教等设备耗材以及水电维修材料等。代购的白大衣、教材、学生用药品等视同材料物资进行管理。财务部门应定期(每年的暑期)会同职能部门对其管理的材料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对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专用计算机软件由总务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库房、行政库房、校医室、教材库的购进、发出、库存的帐目登记制度,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借款。公务消费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由学院正式职工办理。各部门申请的公务借款、汇款,原则上15日内办理报销、冲帐和转帐手续,超过报销时限两个月的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所借款项。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行政和基建项目对外应付款项、银行借款、应缴预算专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各项负债的管理,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和偿债能力举借银行贷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有关规定解缴应缴预算专户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金。对应付其他单位大宗款项,应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实行计划管理,区分轻重缓急,分批支付。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方面出具财务报告,向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汇报财务决算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代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主管部门要求,院长签名并盖章,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财政部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接受并积极协助财政、审计、税收、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接受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对学院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税收、价格收费等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各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各项经费支出;监督资产管理。事前监督是对经济活动实施前制定的计划、方案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 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重大财务决策失误;事中监督是对财务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按计划、方案、决定组织实施,是否按程序操作,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事后监督是指业务活动或经济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效益等多方面的情况实施全面的评价监督,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财务报销、借款、结算等有权拒绝,并向学院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