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采购档案,是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招标办设立专用档案柜,存放两年内的招标采购资料。招标办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采购档案。两年后由招标办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 招标采购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八防、四不”。即防火、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潮、防虫蛀、防有害气体,防盗;不丢失、不积压、不泄密、不失密等工作。
第四条 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代理公司应把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整理,移交学院招标办,招标办负责检查接受,登记入档。
第五条 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办按照招标采购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齐全后,定期、按时移交档案资料。招标办需将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函等相关资料,正本或原件提交给项目申请(实施)部门,作为合同拟定依据,副本或复印件由招标办进行归档。
第六条 招标采购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文书档案类
招标办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文件、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二)业务档案类
1、货物采购类;
2、基建工程及维修类;
3、服务类。
第七条 业务档案归档清单
(一)采购申请表(含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意见等);
(二)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资料,包括采购需求的技术细节、会议纪要等附件;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代理抽签登记表;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协议);
(六)招标文件(邀标文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询价函等)对招标文件的更正、答疑文件;
(七)会议签到表、投标人资格预审一览表;
(八)投标人登记表、投标样品登记表;
(九)唱标记录表;
(十)评委评分表、评分汇总表、投标样品评审表;
(十一)评标意见书;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函、资质证明等;
(十三)采购合同副本;
(十四)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妥善使用,确保完整无损,不得私自转借、复印、抄录、圈注、涂改、拆卷、抽页、销毁等。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招标采购档案资料的,应申请并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