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细则(试行)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1217号),以及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2〕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 公务卡的开立。
1.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学院长期聘用人员确需办理公务卡的,须经本人申请承诺,并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不得转借和出租。
2.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本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公务消费较多、信用额度无法满足的,由个人申请,财务科根据以往报销等情况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增加额度。
(二) 单位及个人主要职责。
3. 院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1)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3)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4.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费用和责任。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院财务科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院财务科确认后,通知开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三) 公务卡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
5.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6.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院财务科申请省财政厅后,个人持院财务科证明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通过院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二、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支付范围。
7.凡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后)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公务卡支付的相关要求。
8.持卡人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
9.持卡人在因公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10.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时前经过院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11.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1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原则上刷卡消费10日内报销,确因公事不能按时报销等特殊情况下,最迟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公务消费的正规报销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科审核批准后,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13.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财务科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14.财务科最迟于每月15日前,登录财政一体化系统读取公务卡消费信息,生成报账申请后进行还款处理,发送还款凭证后,由代理银行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
(二)公务卡报销的相关要求。
15.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及个人资信影响等一切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财务科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因财务人员失职导致的由财务人员承担,其他由单位承担。
16.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科,并由财务科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财务科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17.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18.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经财务科审核,院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可办理现金借款,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19.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试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详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前财务科报销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